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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章 汉朝普通人的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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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戏志才所谓郭斌“一直在做”的事,却也没有瞒着谁的必要,盖因这也是堂堂正正的阳谋。

    庄园之中存在部曲武装,其根本原因在于如今遍布天下的以庄园为单位的经济模式。可以说庄园经济与大汉朝廷天生便有矛盾,而其根本矛盾,在于隐匿人口能否转化为编户齐民的问题。所谓的编户齐民亦即朝廷施行的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在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社会,户籍制度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制度。因为它不仅仅是一项控制人口流动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是赋税制度,是地方乃至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所谓的编户齐民,从字面意义上讲,是将老百姓编入户籍册,成为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的平民,此处所谓的“齐”,亦即平等之意。而老百姓在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即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兵役的责任。

    所谓赋税,分为赋和税两部分:赋,即人头税,分为算赋与口赋两种,所谓算赋是成年人的人头税,凡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缴纳一百二十钱,称为一算,用作购置车马兵器,是汉朝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之一;口赋是专对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所征收的人头税,每人每年缴纳二十钱,属于皇室收入。

    无论是算赋还是口赋,其收缴银钱的数额都可能随着当时的实际情况产生变化,尤其是汉武帝时期,因为军费不足,原本在汉文帝时改四十钱为一算,又恢复到了一百二十钱,“算”的高低,决定人民负担的轻重。汉朝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也征算赋,令成年人交賨布 (麻布) 一匹,板楯蛮地区除罗、朴等七姓外,每口每年纳賨钱四十。而口赋,在武帝时起征年龄则从七岁调整到了三岁,征收额度则提高到二十三钱。口赋额度的提升和年龄的下降,在民间则酿成生了孩子后立即杀掉的惨剧。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每口收賨布二丈。算赋的收取,在每年八月进行,即所谓的“八月算人”。

    具体到算赋征收的名义,因为这在名义上是用来购置车马兵器的,故大致可将这种人头税看成在朝廷管辖范围内生活所要缴纳的保 护 费吧?

    而所谓赋税中的“税”,是秦汉时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产品税,亦称田税。在战国时候,税率一般为亩产的十分之一,故称为“什一之税”。然而,因为此时战乱频仍,各国所收取的田租便往往超过这个税率。秦统一六国后,田税的税率未见记载,但根据推测,大约是颇高的。

    汉高祖时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什五而税一﹐实行未久﹐又有增加。所谓什五而税一,亦即取每亩所产粮食的十五分之一,作为田税。到惠帝即位(公元前195年),又恢复为十五税一。汉文帝在位时,为了劝课农桑,朝廷曾数度减收天下的赋税。于是,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遂正式规定田税为三十税一,这一税率终西汉之世都没有改变。到了东汉光武帝初年,由于战乱未平,军费浩大,国家财用不足,田租一度复增为什一。建武六年(公元30年),即恢复旧制为三十税一,直到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邺(今河北临漳西南),才改为亩税四升。

    从赋税出现的时间也可看出,相对统一的新式度量衡的出现,非但改变了官员俸禄的给付制度,将井田制彻底摧毁,更改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计算方式,大大改变了天下间普罗百姓的政治、经济生活。

    所谓徭役,指的是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按照规定,农民每年要在本郡服一个月的劳役,服役之人被称为更卒,从事修路造桥﹑转输漕谷等工作。因为是轮番服役,故称“更”。有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者﹐可出钱三百(一说两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谓“过更”,即把更卒之役过与他人;而所出之钱,即谓之更赋。

    实际上,尤其在汉武帝以后,人们都不大肯亲践更卒之役,而多愿意出钱了事;而且有的地方官府不愿役人亲身践役而强令他出钱代役,于是这笔代役钱就逐渐转变成为类似人丁税的一种赋税了。因为地方工程数量总是有限的,大多用不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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