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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章 **?还是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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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几次,轮到丁主任举证了。

    “证据一,风险告知,在签订基金合同之前,光明银行向原告提供了风险提示文件,并且原告已经签字。”

    “证据二,原告在购买基金前的客户评级结果,证明原告已经是平衡性投资者……”

    “证据三,原告购买案涉基金时,是四十六岁,有多年理财经验,因此应当认为其有风险识别能力。”

    老唐随即开始质证:“证据一关联性和客观性不予认可,该风险提示只是格式条款,且并未详细列明基金的最大风险以及实际收益计算方式,并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和告知义务。”

    “证据二,被告只提供了一项单方面的客户评级结果,未提供针对我方当事人的具体风险测评表,且被告并未提供风险结果为稳健型和平衡型的具体标准。”

    “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老唐再次开炮:“光明银行作为案涉基金的代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本身便与我方当事人形成了买卖合同。”

    说人话就是,风险评估这种事,都是银行做的,现在你风险评估出了问题,让我去找基金公司?这不是开玩笑嘛。

    “另外,仅有格式条款和内部风险测评文件,不能证明光明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

    老唐的核心意思就是,如此高的风险,你却只给通用的风险提示文件,连这个投资可能导致的最大风险都没有列明,这很明显违背了合同公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而且你说我的客户是平衡型,那你得拿出当时的测评问卷来,并且要把你们对于客户稳健型或者平衡型这些评级的标准都拿出来。

    而不是只拿出一份你们内部的评级文件就能行。

    对方为什么不敢拿出来,很明显当初测评走了个过场。

    拿出来证据,会被自己当做攻击的武器。

    所以,你没提供这些证据,那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丁主任的眉头皱起,这个唐方镜好像对于这方面很熟悉的样子。

    金融性质的合同之类,不能随便签,这是忠告,但是同样,也不能仅仅以这么一份合同,就说明你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旁听者们听的很激动,这是一直以来都被诟病的地方。

    银行为了能多卖理财产品,很多时候的一些测评都是走过场,哪怕现在双录了,都是业务员们挨个教。

    说你都回答“已经详细了解”或者是别的什么就行,而客户说是买理财呢,其实根本不懂那些东西。

    这个时候是需要你银行把这些都给说清楚了。

    所以老唐之前也是不知道这个双录系统究竟是保护谁的,只能是让这些投资者自己长点心,别被几句话就轻易打动。

    “综上所述,光明银行向我方当事人主动推荐了与其风险评估不符合的理财产品,而且未采取有效的方式向我方当事人披露涉案基金的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

    “未能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光明银行应对我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其实是个死结,就像是物业和小区一样。

    物业是要赚钱的,同样,银行业务员也是要通过销售理财产品来赚钱,那肯定是卖的越多越好。

    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同样意味着银行这边的高收入,谁去了都想多卖。

    风险告知给你说的模棱两可一点,反正卖出去就行。

    所以老唐才说,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你应该老老实实把这个基金的情况都说清楚,风险多大都列明白。

    但你没有,平时的话没办法,在法庭上你肯定要承担责任。

    丁主任同样开始辩论,但他说着说着就开始车轱辘话了。

    主要是他这边能拿出手的证据只有风险告知提示,以及客户风险评级,那也只能拿这个说事,翻来覆去就是说,我这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终于,审判长开口打断了丁主任的话。

    “法庭辩论结束。”

    “原告还有没有要补充的?行,现在休庭。”

    都没有再问被告了,审判长也担心对方再说起车轱辘话来。

    庭审结束了,并没有当庭宣判,老唐收拾东西直接离开。

    这个案子已经不是审判长自己就能判的,必须得经过庭长甚至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讨论。

    又是等待的时间,时不时的,法官还会打电话询问一些情况。

    慢慢的,老唐已经知道了法院的倾向,最起码这次是倾向于投资者的!

    正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弱势一方一样,在面对银行这个代销商以及各种基金公司时,投资者同样处于弱势。

    很多人就是听了几句话,跑去买理财了,毕竟总是有人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一方什么都不懂,那么另一方肯定要好好告知,现在你自己举证没办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网上,很多金融律师,投资者,网络大v和银行从业者对于这个案子已经吵成了一团。

    各方都坚持自己的想法,都在说责任应该由对方承担。

    十天后,京州市中院重新开庭。

    认定光明银行确实没有尽到适当性告知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31条以及32条规定,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如果申请人主动购买超越其风险评级的理财产品,应当在认购的同时进行确认。

    但是考虑到吴友花有过多次的投资,其应当对投资产品和其自身风险的匹配进行关注,所以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做出判决:光明银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吴友花支付五十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光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驳回吴友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听着判决结果,老唐顿时笑了,这个判决和前世的判决差不多。

    依旧是开窗理论,自己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是在打官司的时候绝对不能说自己有责任,肯定都是你们的责任,所以你们应该都赔!

    法官肯定要酌情的,一酌情,让你也承担点责任,那判下来正好就是心里的预期目标。

    丁主任这边听到判决顿时急了,同样来到法院的马行长转头问道:“丁律师,这怎么回事,这案子怎么会输呢?”

    他当然知道自己的业务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一向比较粗犷,但是,居然要因为这个承担责任了?

    丁主任低声道:“肯定是和那个唐方镜有关系,他现在名声大,里面应该有问题,要不我们上诉吧?”

    马行长没说话,他是知道二审情况的,一般来说二审要改判,法官还得申请,还得经过批准等一系列流程。

    所以很少会出现改判的情况……

    “我,我再想想。”

    判决结果很快就传了出去,这下子网上的那些大V和一些银行从业者都懵逼了。

    这案子居然能判赢?

    之前的大V“徐晓风”被各种艾特出来走两步。

    “来啊,徐专家,你来说说呗,人家判决里说的很清楚,银行根本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可不是说签个合同就能说明的。”

    “对啊徐老师,你不是说这不合理吗?来说说呗。”

    魔都的家中,徐晓风把手机丢在一边,他这个四百多万粉丝的账号一下子成了笑柄,难道现在风向变了?

    网上更是有一些律师直接说,这案子对于代销理财产品的责任划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最起码,你银行以后对于风险测评,对于高风险理财产品的销售,不能那么随意了,该有的证据你必须要有。

    银行提起了上诉,老唐这边已经到了腾达楼下,正如他之前说的那样,做这个案子单纯是为了钱。

    二审让老宋去都没问题,他这边之所以着急回来,是因为小颜那边发消息说,有对夫妻哭着不走,就要找唐律师。

    “小颜,小颜,人呢?”腾达门口,老唐看着里面喊道。

    小颜姑娘赶紧出来道:“唐哥,在你办公室呢,不过我得先说说,这个案子不好弄,一个不小心,你都可能会被网上舆论攻击。”

    老唐闻言顿时好奇道:“什么案子啊,我现在还会被网上舆论攻击?”

    “是个qj案,而且比较特殊,是婚内qj的案子!”

    老唐现在听不得这两个字,尤其是前面还加了“婚内”两字后,更是听不得。

    “这案子倒是有点意思,具体怎么回事啊?”

    小颜姑娘摇摇头道:“我知道的也不多,好像就是那对夫妻俩的儿子正在和他老婆进行离婚诉讼呢,突然间,就报警说qj,人已经被抓了。”

    “现在俩夫妻说他儿子不可能qj,具体情况也不好说,唐哥你悠着点,现在这方面可是很敏感的。”

    “没事,我这人你又不是不了解,很谨慎的,先去见见这对夫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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