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秩序。”
“达到了提起公诉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方予以对李某,张某和薛某等组织人员,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薛某作为主要核心成员,提议者,检方推荐刑期两年06个月。”
“李某和张某作为主要人员,推荐刑期一年06个月。”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马虎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这个案子怎么说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问题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那么肯定是要判的,具体的判决在审判长那里。
他只需要提供一个说的过去的判决条件就行了。
只要有证据,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每个审判长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寻衅滋事,这种罪名。
这场庭审还是要看审判长对于法律的理解,倾向性在他们这边。那么这场庭审只要是提起了公诉,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毕竟.…
这种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和法律说明依据。
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
审判长席位上,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的审判长。”
“那说说吧。”
听到审判长的话,苏白当即开口:“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具体有以下几点:”
“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犯了寻衅滋事。”
“作为法律界的人员,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
“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虽然寻衅滋事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坏的范围严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啊!”
“检方陈述的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作为我方当事人触犯了寻衅滋事,是通过寻衅滋事的第四点: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是不是通过这一点来认定我方寻衅滋事的?”
马虎:“是的。”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对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是怎么认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两点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过程当中,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并没有起哄,他们只是进行正常的维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公共秩序混乱。”
“所以在没有起哄的情况下,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的混乱。”
“我并不是太能够理解检方认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什么意思,检方能够对此进行详细的陈述吗?”
面对苏白的询问,马虎开口:
“根据对于寻衅滋事的指导和相关定义,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场景下进行的同一行为,造成了相关的公共秩序混乱。”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人数高达数十人,已经达到了对于团队的定义。”
“影响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很好解释,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组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运营。”
“并且对于顺安地产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声誉和其他情况的影响,面对执法人员的劝解,李某,张某和薛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于以上行为,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判定其寻衅滋事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
苏白反驳:“我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刚才我方陈述的并不是多次不听劝解,我方询问的问题是我方在哪一点影响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么?”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事项,影响公共秩序,是影响了这些事项。”
“我方当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顺安公司外进行维权行为,第一,没有进行辱骂,第二,没有进行殴打,第三,没有进行主动性的打扰他人。”
“所以,检方陈述的我方当事人引导着其他人一起影响公共秩序,指的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员工工作?”
“但是这并不是我方主动愿意去影响的,我方没有对他人进行阻拦工作的行为。”
“再有。”
“检方还陈述了,执法方对于我方当事人等人进行了多次的劝解。”
“是的。”
“这一点我方不得否认,的确是对我方进行劝解了,但是我方进行的是维权,他们是不是没有做出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
“并且和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沟通。”
“所以既没有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又没有做出对抗执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点影响了相关性的公共秩序?”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同意检方的相应观点。”
“还请审判长能够从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一点进行考虑。”
“判定我方没有寻衅滋事。”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场答辩的关键点就在于到底有没有影响公共秩序。
从对于刑事罪中的寻衅滋事的一般判定来说。
定这个罪,依照第四点,需要产生不良的后果影响。
可是.…
老李,老张和老薛,在维权过程中没有产生什么不良的影响。
要说影响,无非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脸面。
可是顺安公司等于公共秩序吗?
并不等同于!
可话又说回来,这个案子能判定寻衅滋事吗?
可以。
审判长如果硬判的话,还是能够判定下来的。
不过.…
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问题,例如说有没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所以说,关于本次庭审的判定,主要在审判长在主观上倾向于哪一方。
此时,审判长的目光也落在了苏白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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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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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