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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白的陈述在秦勇的总结里面。
相当于是将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对王强的伤害有没有具体的关联。
将这两者联系到了一起。
既然检方陈述。
广有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消除对王强造成的故意伤害。
那么苏白的辩诉,就需要从这一点进行出发,针对这一点进行辩诉。
说白了。
在检方的陈述中。
认定的广有志有罪的理由是——非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基于这一点,对于王强所造成的伤害都属于故意伤害。
那么广有志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吗?
不算是。
不算是,那肯定有罪。
这就是检方的逻辑。
逻辑对吗?
算是对的,也算是不对的?
一般来说,对于刑事犯罪切入的角度不同,那么所判处的罪行也不同。
就像是广有志的这个案件。
怎么说呢.…
刚才在质证的时候已经表明了广有志是在拉开王强的时候给了他一拳。
这一拳并没有导致王强的重伤,而是后来的攻击造成了王强的重伤。
针对以上的角度去思考的话,为什么会有后面的攻击?
那么在第二次广有志攻击是因为什么?
当然是王强对他进行了攻击,所以广有志进行了反击。
根据这一点来看,如果从王强对于广有志的攻击来算,那么广有志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
可以称得上是正当防卫。
因为广有志在一开始的时候并不是连续的,对于王强进行攻击,造成的王强的重伤。
而是在后续的攻击中造成的重伤,那么就可以说从后续的攻击进行判定。
判定为互殴或者是其他情况。
有没有可能判定为正当防卫?
有一定的概率!
可是现在的难点,是广有志首先进行的攻击行为。
但是广有志首先进行的攻击行为事出有因。
是出于见义勇为,才对王强采取的攻击措施。
针对于这一点.…需要考虑到的有多种因素。
到底是从广有志首先进行的攻击行为为主观故意判定,还是王强对于广有志的反击进行主观故意的判定。
如果判定为前者,那么广有志肯定会遭受到刑期判决。
判定为后者,广有志则无罪。
这也是苏白和检方进行辩诉的关键点。
只不过.…
具体的判定需要看审判长的主观倾向。
.
….
庭审场上。
针对苏白的答辩,审判台席位上的秦勇看了一眼诉讼材料,而后看向检方席位。
“请检方开始陈述。”
唐亮在苏白进行陈述的时候,听明白了苏白的陈述内容。
说白了.…
对方的这种辩诉,在他看来,完全是为了让广有志逃避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唐亮缓缓开口询问:“我想请问被告方当事人和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不是等同于抛开事实不谈吗?”
“被告方当事人是不是先动手的?”
“被告方当事人先故意对于王强进行的攻击,根据被告方委托人的陈述,现在又变成了控告方当事人的问题了?”
“我认为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这种陈述并不合理,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先不讲控告方的行为是什么样的….从控告方当事人王强的角度而言。”
“是不是被告方当事人一开始对于王强进行了攻击?”
“请被告方回答。”
苏白开口:“是的。”
“既然是广有志先对王强进行了攻击,为什么不能算是故意行为?”
“他一开始的主观意图虽然说是为了帮助其他人,但是为什么他不能选择其他的方式进行帮助,非要采取武力的方式进行帮助?”
“他完全可以进行提醒,而后采用制止的方式进行阻拦,进行见义勇为,避免出现后续的情况。”
“可是为什么不用这种方式?”
“针对于这一点,完全可以看作是他的主观故意性。”
“针对这一点,被告方有什么异议吗?”
苏白:“???”
问我有没有什么异议?
肯定有异议啊!
说他们一方是抛开事实不谈,他觉得检方才是真正的抛开事实不谈!
苏白开口反驳:“我并不赞同检方的说法和看法。”
“首先,刚才审判长已经进行判定了广有志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确会出现很多种方式,可是检方有没有考虑到当时的场景?”
“当时的场景是一个刚毕业的年轻小伙子,看到一个男人正在拉扯一个看上去年龄不大的女性。”
“根据执法方的调查,当时被王强拉扯的女性年龄刚满20岁左右,大学生。”
“在这种情况下,广有志产生强烈的正义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并且当时的情况是,王强正在违背着那名女性的意愿,进行强烈的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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