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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吴起:我是真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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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上的具体定义为: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两万以上。

    显然,这一点儿万恒浩符合。

    吴起欠了万恒浩两年的工资,金额达到了三十万以上,可以说远远超标!

    拒不支付报酬罪有一個前提条件,也就是第三点,那就是需要有行政程序。

    大致意思就是说,被拖欠工资的一方,提交过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责令过对方支付的,对方仍然拒不支付,可以达成第三点条件。

    对于第二,第三个条件,他们一方都有着实质性的证据。

    所以对方只能从第一点进行辩护。

    但是.…

    第一点.….

    苏白嘴角微微上扬,看向张晓:

    “请问被诉讼方,除了对被诉讼方当事人隐藏恶意逃避财产有异议,对于其他两点还有什么异议嘛。”

    “我方可以一并解答。”

    张晓微微皱了皱眉,这个苏白什么意思?

    其他两项证据确凿,他要是提出来问题不是自己给自己找事嘛。

    言多必失,说不好,就会被抓把柄。

    到时候自己说不定也跟着进去了...

    这不是妥妥的给他挖坑嘛。

    张晓冷静开口:“我方目前没有疑问。”

    “好的。”

    苏白微笑着点头:“我方陈述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拒不支付报酬罪的解释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报酬罪的第一点。”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

    “二:逃跑,藏匿。”

    “三:隐匿,销毁或者是篡改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

    “根据被诉讼方所说,吴起的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可是根据调查,天岚建筑有限公司在我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吴起转让股权协议之前,处在于盈利阶段。”

    “但是,对我方当事人却说无力支付薪资报酬,我方对此申请驳回。”

    “刚才根据审判长的判定,吴起将股权和法人无偿转让给他人,恶意逃避债务问题,已经构成了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构成条件。”

    “吴起名下的确是没有财产,但那是他的财产都进行了恶意的转移,在转移之前,明显具有偿还的能力,已经达成了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薪资报酬的条件。”

    “即,我方认为,吴起已经对我方当事人构成了拒不支付报酬罪。”

    “并且,吴起拒不支付报酬,对于我方后续的生活以及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后果,我方要求对于吴起进行从重从严处理!”

    苏白话音落下以后。

    吴起紧张的看着张晓,有些不知所措。

    面对着苏白在庭审上的发问和陈述。

    吴起心里那是一万个紧张和后悔,先前土大款要钱不给,要命也不给的气势早就没了。

    原本他以为,打官司的话,大不了就是判赔钱呗。

    还能咋地?

    还能真的把他给送进去不成?

    可是现在.….

    听到苏白的陈述,吴起心里着急。

    早知道.…闹到这个地步的话,钱该给就给了。

    要是早给的话,说不定就没有这出事了!

    后悔和焦躁的情绪,充斥着他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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