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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疑问,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并肢解,毫无疑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诈勒索罪呢,是既遂,还是未遂?”云乔突然看向众人,问道。
“我觉得是既遂,因为被告人虚构绑架人质是事实,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对被害人丈夫造成了精神强制。
也就是说,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给被害人的丈夫造成了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产,也应构成既遂。毕竟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周颖想了想,说道。
“我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钱财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没拿到钱,所以应该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对意见。
“我同意杜律师的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首先应当考虑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交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比如,被害人按被告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人,但被告人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人已经按照被告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了交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人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交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田立杰故意杀人后,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未遂。”方轶说道。
“我有个问题,我在看电影的时候,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就是警方下套,事先已经布控现场,只待罪犯前往指定地点取钱,然后一举将其抓获,在这种情况下,是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伍庆辉举起手,突然问道。
众人听完愣了一下,看向方轶。
“小伍问的这个问题很现实。如果是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应为未遂。
因为,对被害人而言,其并未真正交付财物,说的直白点,被害人并未真正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对罪犯而言,其不可能实际取得财物或者控制财物。
因此,无论是采用交付说(失控说)还是采用取得说(控制说),罪犯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未遂。当然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不代表所有检察院和法院都这么想。”方轶说解释道。
杜庸不断的点头,虽然他能猜到案件的结果,但是却不知道该如何解释,看来方老大的理论功底确实更胜一筹,人家能在市里站住脚,创下良好的口碑,是有真本事的。
不管法院怎么判,就目前来看,杜庸被说服了!
实际上方轶的观点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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