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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整个新闻,童教授一句话都不想说。
前面输了官司差点被怼哭就不用说了,出现视频之后,童教授其实心里还是有点想笑的。
甚至都想着再发个什么文章嘲讽一波,你看你不是要较真吗,你倒是较啊!
你能怎么样,无非就是打官司,但是人家随便你打官司,人家根本不怕。
结果现在,还没等他开始嘲讽呢,对方就做出了这么大的事……
这一刻,童教授真的感觉那个秃子怎么这么运气好,遇到了那样的冤大头,这样的事居然都能拿钱出来。
这莫非是有点大病,还是钱多的烧的慌啊!
只是这次他没有再写什么,因为童教授知道,同行从来都是冤家,有时候看你搞得好,我这里后槽牙都要咬碎了。
这样的诉讼,在他们这些学院派看来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且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
所以这次他不露面,有的人是站出来反驳。
其他那些电视厂商公司内,直接响起了阵阵哀嚎。
什么叫意外,我们吃着火锅唱着歌,结果半道上就被那个秃子给弄了!
虽然大家也被告了,但是相比之下根本没有什么舆论,到时候随便应付下官司,输了就输了,该赔多少赔多少。
但是现在,那个阿毅可不是只搞海立一家!
但凡有开机广告的他都搞了……
这直接把很多人的嘴都给堵上了,你看,这样的情况下,你总不能还说,阿毅只敢对小公司下手吧,虽然海立的体量其实很大。
不说系统的任务,最起码较真就要较到底。
而且,阿峻那厮也不知道是故意还是咋,那个链接里的报名人数都是可以看到的!
于是大家眼睁地看着,报名人数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就破了万……
这还是报名表填报需要很繁琐的情况下。
真的这么搞下去,那不知道要到个什么程度!
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一些专家便站出来说了。
“阿毅这么做,我只看到了一个有钱人仗着自己的钱,来进行情绪的反击,他这样做有什么用吗?除了会浪费司法资源外。”
“而且,如此煽动大家进行诉讼,难道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吗?我请求相关部门对阿毅进行调查,他这样做绝对有问题!”
这样的言论一出来很快就被大家支持。
“我也不知道到底违了什么法,但就是感觉不对,真的要都和阿毅这样,那社会岂不是要出乱子了啊,人家公司只是弄了个广告而已,就该死吗?”
“当公司活不下去了,普通人就能幸免?”
“+1,看到那些人这么追捧阿毅,我真觉得好像和他们不是在一个世界,这种所谓的较真没有任何意义,就算海立老总口嗨了,但对方道歉了不就行吗?把一个企业搞倒了有什么好处,我甚至觉得阿毅有点像是五十万!”
这种言论都很正常,网上嘛,什么样的人都猷,什么样的言论都有。
不过,这些言论的核心都一样,那就是问相关部门,阿毅这么搞难道没有问题吗?
难道不违法犯罪吗?
尤其是一些专家,把问题集中在了方大状身上,问他身为一个律师,却知法犯法,故意这么做,有什么居心。
你还别说,一来二去的,一些人心中也疑感了起来,出钱帮着大家一起起诉,这到底犯不犯法呢?
京州,律所内,周毅将大概情况说了说,随即道:
“所以方大状,你看用不用回应一下呢,现在很多人都在艾特相关部门,甚至有人直接打电话报警,光明路派出所那里来了电话,让咱们解释一下更好点。”
没办法,稳定是第一要务,也就是这事都在网上,就算是真
的要起诉,也都是互联网法院承担了所有,因此相关部门也只是进行关注而已。
至于京州这里,方大状在开始之前就找司法部门报备过,或许是最近两年京州这里的法制工作搞得很不错,所以京州的相关部门也有点敢为人先。
对于方大块的报备进行了调查,最后选择了同意。
但前提是人不能超过一个标准,毕竟真的太多了,确实会影响到稳定发展。
而派出所这里则是因为最近的舆论太吓人了,大家都在让他们给结果,所以就想让周毅这边出面解释一下。
方大状抬起了头,周毅正准备听着,却冷不丁对方翻开了笔记本,随手摸了一页纸下来。
“把这个文章,发出去就行了。”
周毅:“???“
还有这种操作?
来之前还以为方大状最起码也要现写一点解释,结果人家根本没有,就这么直接拿了出来!
拿过那张纸看了看,不算很长的文章,标题叫:法无禁止即可为!
尽管还没看下面的内容呢,但周毅突然像是醍醐灌顶一般明白了,理确实是这么个理!
之前说过,刑法方面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明确规定说你这样犯罪了,那就不应该视为犯罪。
而民事方面,那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律没有禁止说你不应该这么做,那你就可以这么做而不会被视为违法,就这么简单,这两句话可以说是成文法的核心之一。
因为法律就是要让人看的,让人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而同样,对于公权力则有另一句话,法无授权即禁止。
再往下面看,还是方大状的风格,他用很白的描述来进行了解释,所有的法律都没有规定,说有人不能出钱帮着别人打官司。
那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就可以做,而不能被视为违法,就这么简单。
方大状说的都是大白话,就算是不懂法的人看了也能瞬间明白,确实就是这么个道理。
周毅还在那里站着,方大状终于抬起了头:“你昨还不走?”
“啊?哦,我马上走……”
这秃子一旦开始忙自己的事就没人性……
周毅将方大状的文章发到了网上,用的是自己的账号,但署名是方大状。
当然,发上来的时候配有民法典,律师法,以及多部法律的检索,就是要让大家都明白,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并没有禁止。
很快,文章就破很多人看到了。
一些之前都觉得有点疑惑的人这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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