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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章 国子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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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分为七道“律”,三道“令”。

    律出自唐律疏议,也是就从中挑七条律出来,让考生默写。

    令则出自五代诸位皇帝颁布的用于补充唐律疏议的诏令,通常是出现某件案件不能用现有律令体系判决时,皇帝临时颁布一条诏令用于解决该案件,并在一段时间后永久加入律令体系。

    律令考试中的“令”,才是明法科考试真正的难点,毕竟五代十几位皇帝颁布的诏令浩如烟海,足有数千条,至今还在沿用的虽然略有减少,但也破了千条。

    考试时考官通常只会给出几条很细微的提示,譬如该诏令颁布的时间或者针对的案件,便需要考生将整条诏令一字不差地默写出来,非常考验考生对诏令的记忆水平。

    同时考试时间也相当有限,需要考生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回忆,并工整地誊写在考卷上,难度颇高。

    记忆力强悍如李延庆,对眼前的这份试卷也略感棘手。

    但即便如此,明法试在此时科举考试诸多科目中,难度却是较低的那几门。

    最难的进士科,才是真正的地狱难度考试。

    进士科考试共有四门,其中“诗赋”考试需要考生根据提供的题材与韵脚,当场编写诗与赋,稍有不合韵或是题材不对,那就会被当场筛掉,不是天赋异禀者一般是考不中的。

    李延庆自觉,自己如果要去考进士科,即便再钻研十年,应该都没戏,那玩意属实不是人考的。

    可每年参加进士科考试的学子,甚至百倍与明法科,录取人数又远远少于明法科,这又将考中的难度无形之间拔高了上百倍。

    稍稍想了想进士科考试的困难,李延庆心里瞬间就轻松了不少:还是明法试简单......

    眼前的试卷仿佛也简单了许多,李延庆磨好墨,便开始运笔如飞。

    简称“明法”。科举考试科目之一。汉代诏令察举人才,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即为明法之始。唐太宗时置为常举科目。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公元979年废,雍熙二年985年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年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1071年罢明经、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

    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新唐书选举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宋史选举志一:“初,礼部贡士,设进士……学究、明经、明法等科。”参阅通典选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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