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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吓人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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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

    “招不招?”游县令端坐于大堂之上,望着堂下被压在地上的刘猛。

    “小民真的……”刘猛痛哭流涕,此刻他真是后悔了。

    “再打……”

    贺穆兰无语的看着游县令的升堂过程,被古代审案简单粗暴到爆的办法弄的哑口无言。

    也确实痛快。

    刘于安用自己的死诬陷刘猛没有成功,但他却成功的用自己的死惊起了人们对“刘猛谋夺家财”一案的注意。

    贺穆兰作为曾经目睹过双方争执,也是最后一个和刘于安相处过的外人,也一同参与了堂审,不过她是证人,又曾经有过官职,得以站在堂上,看着刘猛受罪。

    升堂是要录供的,贺穆兰自然不会坑远在边关的花木兰堂哥,所以端端正正的写了“花木兰”的名字,文书、县吏看见这个名字都忍不住吃了一惊,而后窃窃私语。

    在贺穆兰说完了她为何会去刘家,在刘家的所见所闻,以及刘于安对她诉过的苦后,游县令又点了刘猛的家人、撮合刘猛租下刘于安田的乡人来问。当年的中人已经搬离了刘家集,找他回来还要几天,但游县令十记臀杖对着刘猛下去,刘猛还是交代了当初给他写文书的那个读书人住的地方。

    这下几样证据其实已经全了,撮合两家的乡人最初是好意,谁也不知道会变成这样,连刘于安都死了,当下他自然是老老实实的说了当年是建议死者的父亲把田租于刘猛家种的。

    但凡读书人最讨厌招惹是非官司,这里又不能科举,当官当吏全靠推举,最重名声,很少有识字的学问人,愿意为不认识的人写这种可能会引起纠纷的文书,所以能给刘猛写文书的就那么几个,他一交代是妻子的舅家人写的,顿时堂外听审的乡绅宿老齐齐“喔”了起来。

    ‘这货绝壁是故意的!’

    贺穆兰看着游县令不停的问着刘猛一些旁枝末节的小问题,只要刘猛说不清楚或者稍有迟疑,就叫堂下皂隶行杖,心中忍不酌笑。

    想不到这县令也是个嫉恶如仇的,虽然不会枉判命案,但狠狠的让这种恶人吃个苦头却是可以的。

    由于证据基本齐全,刘猛前前后后挨了几十下臀杖,即使他是个强壮的汉子也受不住了,后来几乎是游县令问什么说什么,连迟疑一下都不敢。

    古代的法律只有“律”,“例”和“判”多掌握在地方官手里,也就是说,如何判,如何量刑,是审判的官员在律法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好恶来的。

    游县令是彻头彻尾的古代人,行事风格就是古代官员的作风。他年幼丧父,虽是出身高门旁支,但家境却是贫寒的,小时候也靠宗族接济长大。

    他最恨这种乒孤苦之人,加上又可怜刘家的一双儿女,便把刘于安重重的判了,引起堂审外的观者阵阵叫好。

    刘猛谋夺他人家产,被判发配边关修葺城墙,每年需服苦役二百七十天。除了当庭销毁假地契,还田与刘家外,游县令还判定赔偿刘猛家的家产一半没入族中,由族中承担起抚养刘家两个孩子,以及以后的嫁娶,抚养到成年后,这笔家产归于族中抚养老幼孤苦之用。

    有这么个定判,刘家集人人都会争着抚养刘家遗留下来的两个孩子了。

    后面的冲没家产属于游县令因为同情而为刘猛加的刑。

    只是这刑加的人人痛快,没有一个提出质疑,可谓“人性化”到了极点。

    刘于安终是要回了自家的田地,以一种令人唏嘘的方式。

    而贺穆兰得以用参与者的形式目睹了一撑代的官司。

    “侦查”、“刑讯”、“搜索证人和证物”、“审问”、“定案”、“执行”……古代的县府衙门几乎是公检法于一身,这也让贺穆兰对这古代的衙门十分佩服。

    这时候一个案子会不会冤判,能不能判好,全看主官昏不昏聩了。

    这游县令明显是一位富有同情心,但是却不矫枉过正,又有着自己智慧的年轻人,贺穆兰对他很是欣赏。

    只可惜大概是为了避嫌,游县令没有怎么和贺穆兰沟通,而他虽然用的是贺穆兰的那一套验尸报告和结论来审问结案了“刘于安自杀案”,却也没有在卷宗和案子中提到任何和“花木兰”有关的东西。

    汉人比鲜卑人更注重女子这方面的操守,自秦汉以来,仵作全是贱籍,没人自甘下贱去学这些东西或把这个作为得意事的。

    游县令这般做是为了保护花木兰,所以贺穆兰领了这份情。

    案子很轻易的结了,贺穆兰和花小弟前后在虞城待了五六天,游县令考虑到他们是鲜卑人士,花木兰身份又特殊,便没有在审案期间让他们和其他证人一起住在府衙,而是安排住在了此地头人的家里。

    因为花小弟平日里要负责养马和种军田,很少来虞城,回去之前,贺穆兰便和花小弟在这里的集市逛了逛,买了一些蔬菜的种子和盐之类的东西回乡。

    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出门没带什么东西,北魏初年是没有铜钱流通的,最后付款是全靠贺穆兰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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