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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章 变法之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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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即便是他的政敌,司马光也说:“人言安石奸邪,则毁之太过;但不晓事,又执拗耳”。正是因为他才高当世,德行著于四海,才使得他养成了目无余子,固执而执拗的性格。当然,变更国家法度,便要有一股钻的精神,要有一股不惧险阻,奋力前进的精神。

    然而,这种精神却又成了阻碍他成功的绊脚石,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任何制度都要经过反复锤炼,不断修正,才能最终确立。而王安石这种执拗固执的性格,使得他极难听得进去反对批评的声音,试想一下,即便是自己人想要给他提意见,想想这个顶头上司固执的性格,谁不害怕?那么,谁还敢真的提意见?这种因绝高才学和德行所形成的超乎寻常的自信,使得王安石被封闭在自我臆想的环境之中,无法自拔。

    先不分析他改革的具体政策,单看看他改革的步骤。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确立法度,遂提议变法,神宗赞同。  为指导变法的实施,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统筹财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

    单从这一年的记载便可以看出来,王安石确实为了改革国家制度费尽了心血,定也为了这几项法案的实施准备的若干年,否则也不会提出这么多制度出来。可以想见,这些制度定然是早就存在王安石心中的,也定然是早就放在他抽屉中、案头上的。

    然而,若再具体分析,自从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统筹财政,到王安石派人实地考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过了不过两个月;自此,至于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立均输法,不过是在三个月后;而到青苗法的实施,则又过了两个月;再过了两个月,农田水利法便颁布了。

    平均每隔两个月时间便颁布一条足以改变国计民生的改革法令,这种频率着实使人惊骇,非有大才、有大气魄者是断然做不到的。然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从王安石这一年的动作中,潜阳只看到了四个字,那便是“急功近利”。

    再看看王安石下面的动作: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颁布募役法、保甲法;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布方田均税法,改革科举制度;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也就是说,王安石利用五年的时间,颁布了大约九项改革制度,平均每年颁布两项,请问这不是急功近利是什么?

    王安石所颁布的制度,每一项乍看起来都是利国利民的好制度,也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制度,其改革的指导思想,大约便是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不得不说这个指导思想具有一种普适性的善良,可是同时也自己给自己树立了极为强横的敌人。他的政敌文彦博,便说了一句大实话:“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在那个年代,士大夫所代表的社会力量--地主无疑是整个社会的支柱,将天下的地主都得罪光了,还会有谁支持变法?支持变法不是上嘴唇一碰下嘴唇说句话的事儿,而是要真心实意地拿出实际行动来的。

    王安石虽出生于官宦人家,却绝非天下知名的豪族,其祖上也不见有什么位列三公的厉害人物,父亲王益,在他出生时任临川军判官,也不过是个中下层的小官罢了。因此,像汝南袁氏这种四世三公、门生故吏遍天下的优越条件是不存在他身上的,这虽然证明了王安石确实是凭借着一身的才学混到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高位,同时却也证明了他在朝中并没有多少根基,换言之,就是助力太少。

    再看王安石的履历,虽说他曾历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职,而且“政绩显著”,可这也都是中下级官员罢了。由这样一个没有中央政府任职经验,家世不显赫的人担任参知政事,主持关乎国运的变法,虽证明了北宋朝廷任用年轻官员的胆量和决心,同时也证明了当时的天子,宋神宗赵顼在政治上的不成熟。

    以急功之君而御执拗之臣,行事操切便极难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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